《化妝品標簽管理辦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2021年5月31日,國家藥監局發布2021年第77號公告《化妝品標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公告要求:
自2022年5月1日起,申請注冊或者進行備案的化妝品,必須符合《辦法》的規定和要求;
此前申請注冊或者進行備案的化妝品,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標簽標識的,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必須在2023年5月1日前完成產品標簽的更新,使其符合《辦法》的規定和要求。
以下對《方法》中需重點關注的問題進行匯總:
標簽的范圍
化妝品標簽,是指產品銷售包裝上用以辨識說明產品基本信息、屬性特征和安全警示等的文字、符號、數字、圖案等標識,以及附有標識信息的包裝容器、包裝盒和說明書。
化妝品最小銷售單元應有標簽
標簽應當符合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強制性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要求,標簽內容應當合法、真實、完整、準確,并與產品注冊或者備案的相關內容一致?;瘖y品標簽應當清晰、持久,易于辨認、識讀,不得有印字脫落、粘貼不牢等現象。
中文標簽十項基本內容
化妝品應當有中文標簽。產品中文名稱應當在銷售包裝可視面顯著位置標注,且至少有一處以引導語引出。
中文標簽還應當使用規范漢字,使用其他文字或者符號的,應當在產品銷售包裝可視面使用規范漢字對應解釋說明,網址、境外企業的名稱和地址以及約定俗成的專業術語等必須使用其他文字的除外。加貼中文標簽的,中文標簽有關產品安全、功效宣稱的內容應當與原標簽相關內容對應一致。除注冊商標之外,中文標簽同一可視面上其他文字字體的字號應當小于或者等于相應的規范漢字字體的字號。具有包裝盒的產品,還應當同時在直接接觸內容物的包裝容器上標注產品中文名稱和使用期限。
化妝品中文標簽應當至少包括:
*產品中文名稱、特殊化妝品注冊證書編號;
*注冊人、備案人的名稱、地址,注冊人或者備案人為境外企業的,應當同時標注境內責任人的名稱、地址;
*生產企業的名稱、地址,國產化妝品應當同時標注生產企業生產許可證編號;
*產品執行的標準編號;
*全成分,化妝品標簽應當在銷售包裝可視面標注化妝品全部成分的原料標準中文名稱,以“成分”作為引導語引出,并按照各成分在產品配方中含量的降序列出?;瘖y品配方中存在含量不超過 0.1%(w/w)的成分的,所有不超過 0.1%(w/w)的成分應當以“其他微量成分”作為引導語引出另行標注,可以不按照成分含量的降序列出。
*凈含量,使用國家法定計量單位表示;
*使用期限,可以在“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生產批號和限期使用日期”和“生產批號和開封后使用期限”三種方式中擇一進行標注。
*使用方法;
*必要的安全警示用語,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強制性國家標準、技術規范對化妝品限用組分、準用組分有警示用語和安全事項,或適用于兒童等特殊人群化妝品有相關標注要求的應按要求執行;
*法律、行政法規和強制性國家標準規定應當標注的其他內容。
禁止標注內容
*使用醫療術語、醫學名人的姓名、描述醫療作用和效果的詞語或者已經批準的藥品名明示或者暗示產品具有醫療作用;
*使用虛假、夸大、絕對化的詞語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描述;
*利用商標、圖案、字體顏色大小、色差、諧音或者暗示性的文字、字母、漢語拼音、數字、符號等方式暗示醫療作用或者進行虛假宣稱;
*使用尚未被科學界廣泛接受的術語、機理編造概念誤導消費者;
*通過編造虛假信息、貶低其他合法產品等方式誤導消費者;
*使用虛構、偽造或者無法驗證的科研成果、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信息誤導消費者;
*通過宣稱所用原料的功能暗示產品實際不具有或者不允許宣稱的功效;
*使用未經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確認的標識、獎勵等進行化妝品安全及功效相關宣稱及用語;
*利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醫療機構、公益性機構等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聘任的專家的名義、形象作證明或者推薦;
*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
*標注庸俗、封建迷信或者其他違反社會公序良俗的內容;
*法律、行政法規和化妝品強制性國家標準禁止標注的其他內容。
歐盟REACH、臺灣REACH、韓國K-REACH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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